广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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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章程

序 言

广东金融学院始创于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华南分区行银行学校,1973年复办为广东省银行学校,1980年起隶属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定名为广东银行学校、广州金融专科学校、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转制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2004年改为现名,开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学校秉承“明德 敏学 笃行 致远”的校训,弘扬“励学乐教 求实拓新”的精神,坚持“金融为根、育人为本、应用为先、创新为范”的办学理念,依托行业,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财经类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广东金融学院,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龙眼洞迎福路527号;学校设有肇庆校区,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星湖石牌。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

(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应用型金融品牌大学,实现规模、质量、特色和效益的统一,成为广东金融强省建设的支撑者、区域金融事业发展的引领者和国家金融高端教育的示范者。

第九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行业需求为导向,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培养学科专业基础扎实、应用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财经类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以金融学为核心,坚持经、管、法、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为主,抢抓机遇,开展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大力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及核准的招生章程,编制人才培养方案,创建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及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学校营造“敬仰科学敬奉真理敬慕学术、

敬畏知识”的学术氛围,弘扬“敢于突破、善于攻坚、勇于攀峰”的学术创新精神,为科研工作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求是致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构以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的应用研究平台体系、以高端金融智库为导向的协同创新平台体系,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培育创新研究团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开放、竞争和协同的科研体制,促进科研成果产业转化,提升科研服务社会能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校政、校企、校校、校所等多层次的深度合作共建,打造高端金融智库,提供金融决策咨询,培养高级金融管理人才,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以扩大金融理论和政策影响力为导向的社会服务评价体系,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科学管理。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传承、学习中外先进文化,弘扬科学和人文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打造和凝练金融文化,即金融教育文化、金融创新文化和金融服务文化。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并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咨询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置下列内设机构,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一)党政管理机构;

(二)教学机构;

(三)科研机构;

(四)教辅机构;

(五)附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单位(系或院),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级单位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二级单位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二十九条 系主任(院长)是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二级单位的行政工作。系(院)党总支是二级单位的政治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单位的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党 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举办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具体包括: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与决策机构,依据学校学位评定章程行使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以及审议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等职权。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和其它审批事项等重要决议,需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二级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会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法开展活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共青团广东金融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团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团委按照团章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议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审议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招聘各类教职工。学校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学校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按德、能、勤、绩、廉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规定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和财力规模相适应的薪酬与福利待遇制度;

(二)建立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三)建立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相适应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

(四)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制度;

(五)建立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制度;

(六)建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三)获得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与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思想品行和社会实践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下制度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二)建立健全学生助学服务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关辅导服务;

   (三)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思想引领、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四)建立健全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与政策咨询、就业创业市场信息等服务;

   (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六章 办学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经营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

学校执行资产购置、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四条 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构建适应市场运作机制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管理水平、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和规范的后勤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运行机制,把节约型校园建设理念和制度贯彻到校园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校园;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境)外知名大学等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广东金融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会可以设立校友分会。

第六十九条 校友包括在广东金融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经学校授予“荣誉校友”的其他人士。

第七十条 广东省广东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接受并管理校友、社会捐赠,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监事会,监督其遵守法律及基金会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金融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议事、监督机构,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学校标识

校徽.jpg

第七十三条 校徽为圆形,颜色为中国红。外圈为学校中英文名称,中央图案木棉花标示学校地处广州,对开花瓣寓意开卷育人,“人”字形的布币象征面向金融行业办学。图示:

第七十四条 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柠檬黄(C:0 M:0 Y:100 K:0),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文校名,颜色为中国红(C:0 M:100 Y:100 K:10)。图示:

 

 

 

 

第七十五条 校歌为《融通天下》。

第七十六条 校庆日为每年10月1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应到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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